铀矿冶设施应遵守非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9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一将原标准名称“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修改为“铀矿冶辐射防护和辐射环境保护规定”;
一一修订了废水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一一增加了归一化排放管理限值的要求:
一一删除了放射性废水排放第一取水点核素浓度限值;
一一修改了退役治理后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的土壤中22Ra的残留水平:
一一增加了铀矿冶设施、关停、环境整治、有限制开放或使用、无限制开放或使用等术语和定义;一一增加了铀尾矿(渣)库、堆浸场、地浸场、贮液池设计和排放口设置的辐射环境保护要求;一一修订了辐射环境应急管理:一一调整了章节设置。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废止。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于2020年5月20日批准。本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