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 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 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 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 试。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 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 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