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严格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对包括非法违法较大事故在内的各类较大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省(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本办法规定的非法违法较大事故查处实行跟踪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