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 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 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 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职业病诊断机构区域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