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抗灾救灾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健全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补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救援补偿,是指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自然灾害类、生产安全类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灾害事故)处置所产生费用的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灾害事故处置的补偿。对于跨区域支援本市应急处置的救援队伍,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与灾害事故发生地政府相关部门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补偿;协议范围之外的应急救援补偿,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应急救援补偿以弥补应急救援成本为目的,仅补偿应急救援队伍与救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费用开支,不包括精神损失等非物质层面的损失和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灾害事故处置的补偿费用,法律规定由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承担的,从其规定。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无能力承担的或灾害事故责任单位无法确定的或无灾害事故责任单位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应急救援补偿内容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灾害事故处置过程中所产生的设备装备及物资损耗、误工费、误餐费、住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