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在责任落实上更加明确,关键环节管理上更加清晰,监督检查重点上更加突出,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企业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二是突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三是突出高风险有限空间监督管理。
修订后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推动解决了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厘清了新体制下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完善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完善事故罚款处罚裁量权基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金额合理划分为三个阶次;二是结合实践依法规范有关严重违法情节的认定,明确了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等六种可以按照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情形;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调整明确相关的罚款金额。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中央企业依据国务院国资委核定的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主业从事煤炭及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建筑施工等企业为第一类;主业从事电子、医药(化学制药除外)等企业为第二类;除上述第一、二类企业以外的企业为第三类。第一类中央企业、涉矿中央企业集团总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总监,所属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应全面推行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制度。《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化工企业生产运行阶段装置开停车、非计划检维修、操作参数异常、非正常操作或设备设施故障等存在能量意外释放风险的情形,提出了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现场处置人员最少化、全面辨识分析风险稳妥处置、有效防止能量意外释放、全局考虑统一指挥5个基本原则和19条具体要求,用以指导化工企业科学稳妥、安全规范地进
行异常工况处置。同时,突出重点,分类制定了精细化工生产企业、硝酸铵生产使用企业、合成氨生产企业、过氧化氢生产企业异常工况处置要点,进一步提高指导应用的针对性。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从三个方面夯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一是严格准入条件。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煤矿企业还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生产。二是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从业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三是加强煤矿灾害治理。要求煤矿企业进行煤矿灾害鉴定并按照灾害程度和类型进行治理。
为了规范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应急管理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为了快速、安全、有效处置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保护矿山从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应急管理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强制性行业标准《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为基础,形成《矿山救援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共八章,包括总则、管理与指挥体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突发事件应对法》完善了突发事件应对管理与指挥体制,明确各方责任,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规定,其中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立、组成,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与设立它的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措施具有同等效力,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人民政府承担。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不含消防、矿山、地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制定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社新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