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炼铁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
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钢集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
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2年6月1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