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电子玻璃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硅酸盐学会电子玻璃分会。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 年2月 25日批准。本标准自2013 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