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砖瓦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
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3年5月2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