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4 月 15 日 15 时许,调度指挥中心下达 597 号令: 地铁 5 号线运营结束后至 4 月 16 日 3 时 50 分,太平庄车辆段至 立水桥南接触轨不停电,停止太平庄车辆段至北苑路北一切占用 线路施工检修维护作业及线路检查,立水桥站区配合电子联锁软 件预升级动车调试。
2022 年 4 月 15 日 17 时 26 分,天通苑站综控员刘某某、于 某某在综控室出勤,于某某登录施工检修管理平台。
21 时 06 分,刘某某与于某某商定,由刘某某进行次日送电 前车站巡视工作。
22 时 37 分至 38 分,刘某某在施工检修管理平台上接收 206、 207、208、209、210 号施工命令。
23 时 12 分,于某某洗漱回来后发现施工检修管理平台上 5 个施工命令已被接收,随即向站务员王某某询问情况。站务员王 某某告知于某某,施工命令是刘某某接收的。
23 时 28 分,行调中心行车调度员刘慧向天通苑站下达调度 命令:太段至立南上下行接触轨不停电,停止太段至北苑路北上 下行间一切占用线路的施工计表及线路检查。于某某抄收命令, 刘某某在《调度命令登记簿》上签字确认。
16 日 0 时 11 分,值班站长邵某某询问刘某某当晚是否需要保洁员清扫道床。刘某某称因当晚有施工计划,不用清扫。
1 时 20 分至 40 分许,完成第一次列车调试任务。
1 时 48 分,刘某某接行车调度员门疑哲电话通知,天通苑 北至立水桥南上下行区间含天通苑北上下行折返线接触轨停电 完毕。
3 时 18 分,行调中心与立水桥站、天通苑南站、天通苑站、 天通苑北站综控联系,确认送电条件;天通苑站综控员回复具备 送电条件,但未进行送电广播。
3 时 24 分,第二次列车调试任务开始,TP442 测试列车从太 平庄车辆段小站台发车,司机为黄某,监护员为陈某;此时,刘 某某携带记录仪和站台门钥匙离开综控室,前往下行尾端门。
3 时 25 分,刘某某开启下行尾端门,向天通苑北方向进行 “送电前巡视检查”。
3 时 26 分 30 秒,刘某某察觉天通苑北方向有测试列车经过 的情况下,未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冒险继续进行“送电前巡视检 查”。
3 时 26 分 50 秒,监护员陈某在测试列车进天通苑站之前, 发现轨道右侧屏蔽门下方有一个黑影,立即将司控器手柄拉到紧 急位。
3 时 26 分 51 秒,刘某某巡视至第 18-19 号屏蔽门的中间位 置,回头发现行驶的测试列车,立即向站台侧躲避。
3 时 26 分 55 秒,测试列车与刘某某发生碰撞,将其挤夹在第 18-19 号屏蔽门中间位置与 TP442 测试列车缝隙之间。
3 时 38 分,黄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
3 时 53 分,120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
4 时 01 分至 02 分,于某某在综控室拨打 119、110。
4 时 12 分,消防救援人员到达现场。 4 时 20 分,公安人员到达现场。
4 时 31 分,120 急救人员确认刘某某死亡。
4 时 40 分至 5 时 43 分,消防救援人员、公安人员与北京地铁运营一分公司现场负责人商定,采取人工推动列车方式,使列车与死者刘某某脱离接触,将其抬出,由急救中心送至法医鉴定中心。 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被巨大钝性外 力作用于躯干及双上肢,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