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前,四川和合影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任某某联系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员王 某,要求其安排车辆运输架子管。王某联系北京大承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王某安排司机张某某和盛某某运输架子管。 同时任某某联系汽车起重机司机孙某某,双方约定以850元价格吊装架子管。
2022年11月5日22时30分左右,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FY331的汽车起重机到达作业现场。
2022年11月6日零时左右,张某某和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京ALJ962的货车到达作业现场。作业现场除任某某外还有8名工 人,汽车起重机驾驶员孙某某,四川和合影城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5名工人王某某、郝某某、杨某、杨某、陈某某和北京大 承货运有限公司的2名司机张某某、盛某某。任某某指挥汽车起重机和货车停放好后,安排孙某某操作汽车起重机负责吊装架子 管,王某某、郝某某和盛某某在楼下负责摘钩和码放架子管,杨某、杨某、陈某某在楼上负责捆绑架子管和挂钩,张某某负责信 号指挥,从七层平台(距离地面约30米)向地面上的货车吊运架子管。因吊运的架子管较轻并且在主臂的作业半径内,起重机 司机用的是起重机的主臂和副钩进行吊装作业。
2022年11月6日1时12分左右,在进行第八次吊装架子管作业时,捆绑架子管两根吊带中的一根与汽车起重机主钩相碰,汽 车起重机转动大臂,架子管从屋顶平台平移到货车上空,在汽车起重机转动主臂平移的过程中,吊带随着整捆架子管转动和汽车 起重机主钩的晃动滑入主钩内。张某某没有发出信号及时阻止汽车起重机继续操作。汽车起重机司机开始下降吊钩准备将架子管 落在货车车厢上,因捆绑架子管的两根吊带中一根被汽车起重机的主钩钩住,造成整捆架子管随着副钩的下降在半空中倾斜,架 子管从吊装带的捆绑中脱落,击中货车箱内准备摘钩的盛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