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查:2022年6月30日,二十三冶施工员王某某安排天纵公司项目负责人何某完成化学水处理站内的防水防腐工作, 随后两人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化学水处理站中和池内光线昏暗,内部有积水、淤泥等物质,尚不具备施工条件。王某 某要求完善现场的作业条件后向项目部进行报备,经审批后方可开展作业。7月1日8时左右,何某组织张某某、张某某、季 某某三人到化学水处理站做施工前准备工作。7月1日中午班组长张某某接到湖北老家舅舅病危消息的电话,因急于完成手 头工作后回家看望其舅舅,随后张某某组织张某某、季某某共三人在未通知天纵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向项目部报备的情况 下,于7月1日13时30分左右擅自进入不具备施工作业条件的有限空间化学水处理站中和池内作业,作业前未经检测、未通 风、未佩戴个体防护用品。13时50分左右,季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晕倒,后张某某前去搀扶,张某某外出洞口后返回,之后 三人相继昏迷,张某某、季某某晕倒位置位于中和池中心处,张某某晕倒在池底洞口处;14时35分,二十三冶技术员李某 某巡查至化学水处理站时发现晕倒在洞口的张某某,立即电话联系天纵公司员工陈某某同时呼叫附近工友前来帮忙营救, 营救人员迅速下到处理站中和池里将第一名工人转移至门外,飞南公司员工莫某某看到呼叫后赶来将第二名工人转移至门 外,万锦公司覃某某、梁某某赶来将第三名工人转移至门外。在场人员随即对三名工人采取急救措施,期间在场人员拨打 了110报警及120急救电话;15时40分,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对三名工人进行抢救,张某某、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 某经抢救苏醒,但意识模糊。120医护人员于16时25分将张某某送至象州县人民医院治疗,张某某生命体征平稳,后转至来 宾市人民医院作健康监测。 2.事故发生后,二十三冶项目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营救伤者,维护现场秩序;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 事故救援和处置工作;天纵公司联系了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事发当晚,死者遗体已转移到来宾市殡仪馆存放。7月2 日,死者家属赶到来宾市,天纵公司分别于7月2日、3日与两名死者家属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 书》,赔偿金现已全部赔付到位。因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进行尸体解剖,现死者遗体已火化运回老家。伤者张某某生命体 征平稳,在普通病房接受治疗,情绪稳定,项目部派出专人进行陪护、照顾,目前已康复出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