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7日7时左右,南托项目部涂料班组带班民工蒋宗军安排本班组的民工对1号栋A单元的外墙粉刷底漆,12名民工分别乘坐A单元5台吊篮进行施工作业,其中秦建波、张桥、黄明升乘坐了南面编号为9178的吊篮,并分别将系在身上的安全带连接在吊篮的安全护栏上(按照《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吊篮内作业人员不应超过2人,作业人员应将安全带挂设在安全绳上,安全绳不得与吊篮有任何连接)。3人边粉刷底漆边操作吊篮上升。8时38分左右,当吊篮运行至33层时,吊篮突然坠落地面。事故发生后,蒋宗军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秦建波、张桥、黄明升被迅速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抢救,但3人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勘查:事故吊篮坠落在建筑物A单元南面墙附近,从中间连接处断成两段,其中一段坠落在A单元西侧地面上,另一段坠落在A单元东侧的一个大坑内。吊篮已严重损坏,钢丝绳缠绕凌乱,提升机构及安全锁甩落在一旁。安装在吊篮东端的悬挂机构前端与钢丝绳连接处的耳板一边已变形,朝一侧张开,插销与另一耳板形成了一个变形的开口;而安装在吊篮西端的悬挂机构状态完好。一根安全绳悬吊在半空,三根安全带系在吊篮的安全护栏上。分别与悬挂机构连接的工作钢丝绳和安全钢丝绳共4根,东端的2根钢丝绳上端分别安装了3个U形绳夹(以下简称“绳夹”),而西端的2根钢丝绳上端未发现绳夹,勘验人员在吊篮坠落地附近找到了2个绳夹。事故吊篮的安全锁已锁住安全钢丝绳,说明安全锁已经发生作用。